各学院(部、中心):
根据《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沪工程 [2018] 31号)相关规定,二级学院(部、中心)可根据章程相关规定推选设立教授委员会,制定教授委员会章程并报校学术委员会核准。现通知如下:
一、教授委员会组成
(一)总人数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第十一条规定,在学院(部、中心)设立教授委员会,具体承担本单位学术事务,总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
(二)任职条件、任期要求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第十一条规定:教授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任期要求与校学术委员会相同。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第六条规定,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1.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科研事业,模范遵守、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2.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影响,对本学科的发展前沿和趋势具有较强的宏观把握能力、战略思维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3.道德品质高尚,为人正派,顾全大局,办事公道,关心学校发展。4.聘任期内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教职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教职工(按相关规定本人选择60岁退休的女性委员,按60岁执行)不再担任委员。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九条规定:每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连任不超过3届。委员在任期内因身体原因或离开原推荐部门不能履行职责,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相关规定本人选择60岁退休的女性委员,按60岁执行)的,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双肩挑)人数不足5人的学院(部、中心),可适当吸纳部分学术水平较高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参加或与其他学院(部、中心)联合组成教授委员会。拟聘任副高级专业职务教师为教授委员会委员的,应向全校公示。
二、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第十一条规定:学院(部、中心)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院长(主任)推荐相关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本学院在职教职工,学院(部、中心)党委会通过,经校长批准后由校长聘任。
三、教授委员会章程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第十一条规定:学院(部、中心)教授委员会应当制定教授委员会章程,并报校学术委员会核准。
四、时间安排
1、2018年12月1日前,学院(部、中心)组建设立教授委员会,确定主任委员,制定教授委员会章程。经学院(部、中心)党委会通过,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2、2018年12月中旬,召开第七届学术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核准各学院(部、中心)教授委员会章程。
联系人:陈萦(18801961066,67874102)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学科建设办公室)
2018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