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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
发布时间: 2012-07-11 浏览次数: 154
 
第一条(资助宗旨) 为促进技术创新,鼓励本市单位和个人将其发明创造申请并取得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管部门)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的审查、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资助种类) 本办法专利资助的种类包括专利费资助和专项资助。
 
第四条(专利费资助对象) 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上海代办处递交专利申请文件或向外国申请专利,且专利第一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专利费资助:
(一)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注册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或社会团体;
(二)专利第一申请人为具有本市户籍或本市居住证的个人。
 
第五条(专利费资助项目、金额) 专利费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如下:
(一)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按实际缴纳的费用资助;
(二)授权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费,按实际缴纳的费用资助;
(三)发明专利的授权费及授权后第二年、第三年的年费,按实际缴纳的费用资助;
(四)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费,按实际缴纳费用资助;
(五)在香港或澳门申请发明专利的,授权后每项最高一次性资助人民币10000元;
(六)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每获得一个国家的授权最高资助人民币30000元,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
授权费是指专利登记费、印花费、授权当年年费和发明专利维持费。
每项专利申请只能享受一次专利费资助。
 
第六条(专项资助对象) 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资助对象同时被纳入以下范围的专利第一申请人除了可以享受专利费资助外,还可以享受专项资助:
(一)自愿申报并经有关政府部门认可的企事业单位;
(二)承担国家或本市重大项目、重大工程的企事业单位;
(三)有关政府部门组织的重大创新活动的参加单位。
 
第七条(专项资助项目、金额) 专项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如下:
国内每项发明专利申请资助人民币3000元,每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人民币800元,每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300元。
 
第八条(专项资助限制) 符合专项资助条件的每项专利申请只享受一次专项资助。
企事业单位享受专项资助具有额度限制,具体额度由市知识产权局另行规定。
同一专利申请人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仅能就其中一项专利申请专项资助:
(一)就同一技术方案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
(二)就同一技术方案的相关技术特征的不同组合或配比申请多项发明专利的;
(三)就相近似的图案与色彩的结合申请多项外观设计专利的。
 
第九条(专项资助初审) 申请专项资助的由有关政府部门初审后,再报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办理:
(一)属于自愿申报并经有关政府部门认可的企事业单位,由认可该单位的政府部门初审;
(二)属于承担国家或本市重大项目、重大工程的企事业单位的,由单位所属主管政府部门初审;
(三)属于有关政府部门组织的重大创新活动的参加单位的,由组织该活动的政府部门初审。
 
第十条(受理、审查和资助) 专利费资助申请人和专项资助申请人应当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真实齐全的申报材料,市知识产权局应当予以受理并审查。审查中未发现资助申请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做出予以资助的决定并通知资助申请人办理资助。
审查中发现资助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做出不予资助的决定。
予以资助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应当在资助申请人提出申请后2个月内做出。
 
第十一条(资助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对于因弄虚作假而不予资助的申请人,在收到不予资助书面决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享受专项资助。
资助申请人以不正当行为骗取专利费资助和专项资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市知识产权局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审查人员的法律责任) 市知识产权局的工作人员在资助受理、审查、核实中存在违反纪律、违规操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处理。
 
第十三条(解释与生效)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沪知局[2005]41号)同时废止。